泛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東四環附近購置的4塊土地閑置6年,期間5次調整建設規劃。據估算,在這6年期間開發商僅靠坐收土地和房地產自然升值的利潤就超過200億元。(《新京報》8月8日)按照正常的經濟規律,房地產開發企業是生產房屋的,是靠出售房屋產生利潤的。但是,當一個公司閑置土地的利潤大大高于建設房屋的利潤時,當“面粉”比“面包”還要來錢快的時候,誰還有生產“面包”的積極性?
對懲治土地閑置問題的法律法規略作回顧不難發現,國家歷來重視打擊土地閑置問題,遺憾的是,多少法律法規一直沒有認真落實,像閑置土地一樣被置于“閑置”狀態。
最早懲治閑置土地的法律是1999年開始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,規定土地閑置期限超過兩年的要無償收回;緊接著,國土資源部印發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》,明確規定閑置一年以上的征收閑置費,閑置兩年以上無償收回。這期間,國家有關部委,凡是出臺一次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,都會明確或重申一次對閑置土地的處理措施,國土資源部也不斷對如何認定閑置土地等具體細節出臺新的措施。
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升溫,土地價格一再飆升,致使炒賣土地行為不斷發生,為了徹底扭轉這一局面,國務院于2008年1月出臺了《關于集約節約用地的通知》,對懲治土地閑置問題提出了針對性較強的措施,該《通知》明確規定:首先對閑置土地征收出讓價款20%%的閑置費,對于閑置的房地產用地征繳增值地價。
可以說,征繳增值地價是對開發商囤地、炒地以及以各種借口和理由放緩開發進度以獲取高利潤的一次“精準打擊”。但遺憾的是,直到現在,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年多,對于閑置土地征繳增值地價的政策一直沒有落實,相關政府部門對于為什么沒有落實,也沒有向社會做過任何解釋和說明。(李季平)